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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18:37:35
作者: 行业资讯

  大数据平台和智能化平台共同构建了数字检察的技术底座,是驱动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的双轮,也是实现技术支撑的有效载体。在以大数据和智能化推进数字检察建设过程中,要把握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数据智能应用基础化;二是业务应用模型化;三是系统建设体系化。

  新时代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应顺应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时代发展的新趋势,深入贯彻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模式变革为切入点,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式进行全局性、重塑性变革,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现代化,进而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为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一般意义上,卫星遥感技术采用“俯视视角”对地面进行观测,通过各类传感器获取远超人眼观察范围之外的光谱成像信息,在记录地物变化的同时,对发生在地表的疑似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现象进行识别、监测、追溯、取证和评估,为检察机关快速发现线索、还原事实真相等提供技术支撑。

  2013年10月,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使用,形成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检察办案平台,开创了检察机关业务数据化的新纪元。近10年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从1.0到1.5再到2.0的升级完善,积累了大量的数据资源,成为一座数据“富矿”。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数据来进行提炼、整合、分析,为司法办案、领导决策提供相关依据,开启了业务数据资源化的新征程。

  数字检察战略是检察系统为应对数智化时代的主动战略,推进数字检察战略需要以检察一体化为基础。检察一体化有利于检察机关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提高数字检察的成效。在目前数字检察工作加速推进的背景下,仍然要加强检察一体化与数字检察建设的协同机制,促进数字检察战略发挥更大效能。

  数字检察战略下,检察机关推动数字检察改革,通过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创新成果的深层次地融合,建立法律监督模型及配套系统,发现与推动破解执法司法活动及社会治理中的深层次问题。实践中,监督模型、算法、系统所依托的数据往往超出检察办案内部数据的范畴,高效、安全地实现数据共享是做好检察办案工作的重要一环。

  数字检察的运行过程不仅涉及监督对象体系的结构转换,还涉及监督工具体系的系统重构。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为制度与技术之间的高度耦合性,更重要的是还体现了检察业务与数据处理的过程衔接性,后者表现为连续性的社会现实活动与离散性的计算机系统之间的运行模式转换。因此,数字检察建设的关键落脚点在于如何妥善实现上述运行模式的体系性转换。

  数字检察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也是新时代检察改革的重点任务。对职务犯罪检察工作而言,数字检察视域下的职务犯罪治理将更多依靠算法、算据、算力的支撑和引领,在底层逻辑上实现法律逻辑和技术逻辑的深层次地融合,进而推动职务犯罪检察由业务数字化向数字业务化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以数据强基础,以智能增效能,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大局。

  数字检察扩展了检察数据收集的广度,“跨部门大数据办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刑事数据调取”等跨网、跨部门业务协同场景打通了不同网络与单位之间的“数据孤岛”。数字检察推动了检察数据处理的深层次地融合,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应用使得海量检察数据被挖掘出更多的业务价值。高价值伴随高风险,需着重关注如何保障海量检察数据的安全性,如何通过做好检察数据安全治理来构筑数字检察的基础底座。

  目前,AI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大多分布在在犯罪预测、犯罪侦查、审前羁押与保释、量刑、假释与罪犯矫正等领域。与其他几个国家和地区相比,我们国家的人工智能的应用更广泛,除上述领域外,还包括证据的审查判断、法律文书的生成、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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